第14條個別計畫核定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受補助單位得於計畫執行前三個月內申請預撥五成補助款。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申請預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預撥補助款申請書。二、申請預撥補助款承諾書。三、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