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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貿易局。
但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貿易局不予補助;如有預撥款項時,受補助單位應將該預撥款、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全數繳還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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