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貿易局。但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貿易局不予補助;如有預撥款項時,受補助單位應將該預撥款、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全數繳還貿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