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7條 審委會對於異議案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第十二條予以駁回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如遇法規變更,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以程序從新實體從舊為審查之基準。前項程序審查,發現程序不合而可補正者,應通知異議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