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二、變更內容對照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