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機構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所為之申請,其應檢具之文件,應用中文書寫。
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家教育研究院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前項文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或影本。
外國憑證機構申請許可應檢具之相關文件格式,依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