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電子簽章法母法 第15條 憑證機構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所為之申請,其應檢具之文件,應用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家教育研究院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前項文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或影本。外國憑證機構申請許可應檢具之相關文件格式,依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