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憑證機構製作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時,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三、變更內容對照表。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第三款之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第四款之指定文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