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就其所製作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三、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第三款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及第四款之指定文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