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第36條 法規:專利師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6條 本法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從事第九條所定之業務。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於專利代理人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