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第37-4條 法規:專利師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7-4條 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前項在職進修,適用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事項。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違反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