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第12-1條 法規:專利師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二章 執業及責任 第12-1條 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前項在職進修實施方式、最低進修時數、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專利師公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