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專利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三、洩漏或盜用委任人委辦案件內容。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