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專利師應以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一、設立事務所。二、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三、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專利師受僱於前項第三款之法人者,應以專任為限,不得為其任職法人以外之人辦理第九條各款所列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