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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專利師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
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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