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0條 商標專責機關依第七條至前條規定通知使用人,應以電子郵件或商標專責機關提供之其他方式通知之,不另以紙本送達之。商標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之方式通知失敗者,應依前項規定之方式再通知一次。使用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信箱可正常收受郵件之狀態,並於電子傳達後適時查閱商標專責機關之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