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使用人為商標電子申請前,應先完成下列程序:一、取得商標專責機關指定之憑證機構所發給之電子憑證,或具備符合商標專責機關所規定之電子簽名。二、於商標專責機關所規定之網頁,確認同意電子申請約定,並登錄相關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