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5-1條 法規: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5-1條 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所載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得由其中一人為代表以其電子憑證傳送,其餘未為傳送者,除有表示異議外,均推定已受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