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之部分或全部難以辨識或不完整者,全份商標電子申請文件視為未被電子傳達。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含有病毒或其他惡意之程式碼者,視為難以辨識。有前項情事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該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予以隔離,不進行解毒相關程序。商標專責機關對前項之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得於一定期間後,逕予銷毀或為其他維護系統安全之措施。有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事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即通知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