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商標專責機關收受使用人電子傳達符合前條且無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後,應即通知使用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商標專責機關之標記。二、完整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之收受時間。三、前款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之收文文號或申請案號。四、對所收受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之訊息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