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4-2條 法規: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4-2條 依前條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所為之送達時間,以商標專責機關收受之時間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但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於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