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5-1條 法規: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5-1條 商標專責機關應送達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儲存於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之電子公文代之,其與紙本公文有同一效力。商標專責機關就商標案件為電子送達前,應經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前項同意,由商標專責機關訂定電子形式之同意書,供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