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7條 園管局或分局受理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之核准及登記申請案件後,除通知補正者外,扣除假日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