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5條 經園管局或分局登記在各區內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之汽車貨運業者或快遞業者,每部車輛發給通行證一枚,但每兩年應辦理換證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