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應先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後,始可辦理登記。
但經營汽車貨運業、報關業、保險業、廢棄物清除及資源回收服務業、法律及會計服務業、郵政儲金匯兌業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得同時申請核准及登記。
前項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得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免在區內設有辦公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