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3條 申請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應先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後,始可辦理登記。但經營汽車貨運業、報關業、保險業、廢棄物清除及資源回收服務業、法律及會計服務業、郵政儲金匯兌業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得同時申請核准及登記。前項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得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免在區內設有辦公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