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9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9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除前鎮、潭子、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及臺中軟體園區不得少於一千平方公尺外,其他各科技產業園區均不得少於二千平方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