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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如需實施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者,其用地面積得一次申請。
但基地全部使用建築計畫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並應於投資計畫或申請書列明分期使用情形。
前項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而逾期未使用者,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得依約隨時通知收回土地;其已繳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不予退還。
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按照核定計畫期限分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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