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開始計收日期如下:一、長期土地租金:(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三)經管理處或分處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收。二、短期土地租金:自簽訂短期土地租賃契約之日起計收。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一)已開發區域:自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訂約之日起計收。(二)開發中區域: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並於開發完成時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