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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原承租人占用土地期間,依該基地申報地價乘二倍土地租金租率,除以十二個月,乘以基地面積之標準,按月計收損害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如有逾期繳納,應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遲延利息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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