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法規: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9條 承裝業不得僱用下列人員,擔任裝設維修工作:一、未符合前四條有關僱用資格規定之人員。但具有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測驗合格之配電電纜接頭處理技術人員、配電線路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或配電電纜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並領有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二、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