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7條 承裝業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登記執照及有關資料申請換發新執照。承裝業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其負責人應聲明作廢,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