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5條 承裝業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解僱或離職時,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申請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