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65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十章 退職撫卹 第65條 聘用、約僱人員或其遺族請領公、自提儲金本息之權利,自離職或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時未請領公、自提儲金本息,於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得由其遺族於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之日起十年內請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