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條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得領取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一、未經本部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二、經本部予以停職尚未復職而離職。三、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考列丁等解聘(僱)情形之一。四、違反契約所定義務,經本部解聘(僱)。五、其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行為,經本部認定後予以解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