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條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由其遺族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其領受順位準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遺族領受死亡補償順位之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另發給其遺族殮葬補助費,並以其最後在職時之本薪或年功薪為標準,火化者補助七個月,土葬者補助五個月。前項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族領受。由遺族共同支付者,依各遺族實際支付比例領受。其無遺族者,得由管理機構具領並指定人員代為殮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