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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62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由其遺族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其領受順位準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遺族領受死亡補償順位之規定。
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另發給其遺族殮葬補助費,並以其最後在職時之本薪或年功薪為標準,火化者補助七個月,土葬者補助五個月。
前項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族領受。
由遺族共同支付者,依各遺族實際支付比例領受。
其無遺族者,得由管理機構具領並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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