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63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十章 退職撫卹 第63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二、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聘用或約僱人員因公死亡者,其遺族除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外,並加發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