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6條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職:一、年滿六十五歲。二、身心障礙而不能勝任職務。前項第一款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
- 第57條本部應按聘用或約僱人員現支薪點之百分之六,每月自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年度預算項下提撥經費為公提退職儲金。聘用或約僱人員自…
- 第58條聘用或約僱人員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應停止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聘用或約僱人員復職時,應開始提撥公…
- 第60條聘用或約僱人員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退職、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本部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 第61條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得領取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一、未經本部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二、經本部予以…
- 第62條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由其遺族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其領受順位準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遺族領受死亡補償順位之規定…
- 第63條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二、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三、在辦公場所…
- 第64條聘用或約僱人員比照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規定。
- 第65條聘用、約僱人員或其遺族請領公、自提儲金本息之權利,自離職或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時未請領公…
- 第66條第六十一條規定離職人員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及前條規定因逾請領時效期間而未領取之公、自提儲金本息,均由本部解繳公庫。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