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6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十章 退職撫卹 第56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職:一、年滿六十五歲。二、身心障礙而不能勝任職務。前項第一款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