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其安裝地點,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但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特定處所,不在此限。前項安裝地點如有變動,申請人應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