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所稱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應符合第五條及下列規定:一、自行由國內購置(包含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
(二)交貨證明文件影本、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影本或相關文件。
二、自行由國外進口:(一)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開立之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影本、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影本或相關文件。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一)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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