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同一課稅年度投資於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申請人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以支出金額百分之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以支出金額百分之三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所定支出總金額,不包括政府補助款,並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向他人購買取得者,指取得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括為取得該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二、自行製造者,指生產該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所發生之實際成本。
三、委由他人製造者,指委由他人生產該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實際支付之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負擔之部分生產成本,不包括為取得該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第一項所稱當年度,指申請人購置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所屬年度,如非屬應取得統一發票者,以付款年度認定。
第一項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