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投資於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置智慧機械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二、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置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前項所稱購置,包括向他人購買、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供自行使用且符合申請人依第九條核准之投資計畫,以提高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為限,並取得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或相關付款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稱技術,指專用於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所稱技術服務,指提供與技術有關之規劃、設計、檢驗、測試、專案管理、系統整合或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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