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27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礦業申請案應備書圖文件 第27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礦業權移轉,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礦區圖五份。三、原領礦業執照及礦區圖。四、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五份。五、繼承、信託或執行機關之證明文件等。因強制執行而申請礦業權移轉者,主管機關應於法院通知後登記之。主管機關應於採礦權拍定移轉變更登記時,同時將原採礦權之抵押權為消滅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