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9條 法規: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9條 受刑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得檢具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證明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監獄申請移入指定之監獄。監獄應依前條及前項規定審查受刑人移監資格,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監督機關審查。監獄接獲受刑人以外之人送交第一項之相關文件後,應即轉交受刑人,並記明接獲及轉交之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