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情形,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最近一年內,在本監有三次以上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經監獄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施以懲罰。二、對執行職務之人員或受刑人有施強暴或脅迫之行為。三、有脫逃、騷動或暴動之行為。四、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