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受刑人移監作業由移出監獄負責。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監督機關決定之。監獄辦理受刑人移監作業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路況等應詳加掌握,移監路程除有正當且必要理由外,不得停靠於監獄以外之其他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