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移出監獄應於移監當日通知受刑人將移入之監獄,並於移監作業完成後三日內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並作成紀錄。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