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二、嚴重超額:指監獄實際收容人數逾核定容額百分之二十。三、機動調整移監:指監督機關為紓解監獄嚴重超額狀態,將嚴重超額監獄收容之受刑人移送至其他監獄收容。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五、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