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7條 監獄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報請移監者,應檢具移監名冊、受刑人基本資料及足資證明文件,送請監督機關審查。前項移監審查,監督機關應審酌監獄核定容額、收容類別、舍房配置情形、收容現況、受刑人之戶籍地、接見情形、移監紀錄及刑期等情形,綜合判斷。前二項審查,監督機關認有必要者,得請相關矯正機關提供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