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母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會、行、總處、局、署、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中央與地方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