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關於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例示如下:一、依據廉政風險評估,研擬改進措施。二、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之缺失態樣,訂定防弊措施。三、推動機關行政程序透明。四、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