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下: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談及其他調查蒐證。四、辦理行政肅貪。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